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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检察院“检务公开”二十项之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|
(一)贪污案 1、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; 2、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,但具有贪污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防疫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、赃款赃物、罚没款物、暂扣款物,以及贪污手段恶劣、毁灭证据、转移赃物等情节的。 (二)挪用公款案 1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在 5 千元至1万元以上,进行非法活动的; 2、挪用公款数额在 1 万元至3万元以上,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; 3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在 1万元至3万元以上,超过 3 个月未还的。 (三)受贿案 1、个人受贿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; 2、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 千元,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: (1)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; (2)故意刁难、要挟有关单位、个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; (3)强行索取财物的。 (四)单位受贿案 1、单位受贿罪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; 2、单位受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: (1)故意刁难、要挟有关单位、个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; (2)强行索取财物的; (3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 (五)行贿案 1、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; 2、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 (1)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; (2)向3人以上行贿的; 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;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 (六)对单位行贿案 1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,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 2、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、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 (1)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; (2)向3人以上单位行贿的; (3)向党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;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 (七)介绍贿赂案 1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;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 2、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 (1)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; (2)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; 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;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 (八)单位行贿案 1、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 2、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,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 (1)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; (2)向3人以上行贿的; 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;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 (九)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,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。 (十)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,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。 (十一)私分国有资产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,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。 (十二)私分罚没财物案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,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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