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职能介绍
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,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,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。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、批准逮捕、审查起诉、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,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。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:
1、对于叛国案、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,行使检察权。
2、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,进行侦查。
3、对于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逮捕、起诉或者不起诉。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4、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,支持公诉;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、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5、对于监狱、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6、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,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依法提出抗诉。
7、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、裁定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依法提出抗诉。
二、与法院、公安机关的关系
法院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,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,在公诉人、辩护人(律师)平等参与基础上依法独立进行审判。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判,任何人不得被确定为有罪。
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,承担发现犯罪事实,收集犯罪证据,缉获犯罪嫌疑人的任务。与检察机关同属控诉一方。
检察机关与法院、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参与刑事诉讼的三个机关,他们相互分工负责,相互配合,相互制约,一起完成打击刑事犯罪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合法权益,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任务。没有检察机关的公诉,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;没有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,公安机关不得逮捕、起诉任何人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、法院诉讼行为进行监督,一旦发现任何违法事件,可以要求改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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